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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不审批就不算加班?法院判决应给加班费

[发表时间] 2024-02-01           [浏览次数]

本报讯 (记者陈丹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还能认定劳动者加班吗?日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加班劳动纠纷,员工刘某就加班申请审批却未获通过,公司拒绝认定加班,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未获审批部分的加班工资1416元。


2019年12月2日,刘某入职某技术股份公司,后被安排至某学院担任讲师。入职当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2022年5月20日,该公司向刘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通知刘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6月19日解除。2022年6月19日,刘某离职。


此后,刘某向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仲裁委支持了刘某的部分诉求。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主张其于2020年5月30日、2020年5月31日因组织学生论文答辩加班两天,并提交了办公系统加班审批详情打印件。审批详情页显示,刘某就上述两天的加班申请审批,但审批结果为“未通过”。


该公司称,刘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第9条约定,公司未要求刘某加班或者刘某未按照公司加班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该公司认可刘某证据的真实性,未就上述加班申请不予通过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认为,本案中,2020年5月30日、5月31日刘某应某学院要求加班,公司理应及时予以审批,并支付刘某休息日加班工资1416元。二审判决中,法院就上述加班工资部分的争议维持原判。


“加班审批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故意延时打卡来获取加班费,但未审批的加班未必一定无效。”bat365在线平台用户官网劳动关系系主任孟泉认为,基于员工存在加班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对抗员工主张加班费的合法权利。


“为规范加班管理,很多公司设置了加班审批流程,但公司的规定不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bat365在线平台用户官网工会学院副教授范丽娜表示,加班审批制度是用人单位承认员工加班的一种形式,但是员工是否实际加班是一种事实的认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员工确有加班事实的,公司应当支付加班费。


“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范丽娜说,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孟泉表示,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亦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工人日报》2024年02月01日 06版